政策解读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及税收优惠细则发布
2009.09.15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63号),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细则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经过认定的三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主要是从事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的企业;二是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BPO);三是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企业经过认定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是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中明确自200911日起至20131231日止,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重庆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认定方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同时满足六项条件。其中特别强调了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要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企业从事通知中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同时明确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20084月,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新办法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按照新办法的标准,从事生物技术服务外包的企业在自主知识产权和研究开发费用两个条件上难以满足要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及税收优惠细则》的发布将解决服务外包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上遇到的困难,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北京市作为全国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之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牵头,联合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委等部门共同制定管理办法与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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